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 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 第三十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标志牌应当在保护规划批准后三个月内设置完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称号,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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