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 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 第三十一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并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定的限制,无法达到标准和规范要求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会同同级保护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制订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消防宣传,组织群众制定防火公约,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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