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 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 第三十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 第三十条 传统风貌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