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 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 第三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文化资源进行合理利用,推动文化旅游、乡村旅游、传统手工业和相关文化产业发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利用,应当做到保护优先、适度利用,注重保护整体风貌,严格控制商业开发面积。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利用,应当做到保护优先、适度利用,注重保护整体风貌,严格控制商业开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