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 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 第三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依照有关规定设立展示、传习场所,宣传、展示和传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