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 第二节 历史建筑 第四十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节 历史建筑 第四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与历史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签订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书,明确历史建筑的保护义务和享受补助等事项,落实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