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名称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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