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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