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影响历史建筑安全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相关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