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一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风貌区确定公布后一年内完成保护规划编制。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或者县、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与村庄规划、详细规划相衔接。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或者县、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与村庄规划、详细规划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