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与确定

第二十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与确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并将监测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因保护不力导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给予警示,向社会公布,并由省人民政府责成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整改期限届满后,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由省人民政府撤销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称号。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称号的撤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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