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二条 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文化价值和现状评估;
(二)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三)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四)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五)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六)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七)保护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一)历史文化价值和现状评估;
(二)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三)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四)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五)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六)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七)保护规划实施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