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三条 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保护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且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