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风貌区保护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省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规划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保护规划主要内容,为公众查阅提供方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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