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风貌区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报送审批和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