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九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五十九条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九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五十九条 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