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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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条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第四条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五条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选举经费列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第二章 选举委员会
第六条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二章 选举委员会 第六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
第七条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二章 选举委员会 第七条 选举委员会一般由九至十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选举委...
第八条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二章 选举委员会 第八条 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培训选举工作人员,组织选民学习选举工作的法律规定...
第九条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二章 选举委员会 第九条 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乡、民族乡、镇、城市街道等设立选举工作指导组,...
第三章 代表名额和分配
第十条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三章 代表名额和分配 第十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代表名额...
第十一条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三章 代表名额和分配 第十一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细...
第十二条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三章 代表名额和分配 第十二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
第十三条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三章 代表名额和分配 第十三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
第十四条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三章 代表名额和分配 第十四条 市辖区的人民政府驻地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其所属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参加本...
第十五条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三章 代表名额和分配 第十五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
第十六条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三章 代表名额和分配 第十六条 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
聚居境内同...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十七条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十七条 选区按照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了解代表候选人和监督代表,便于代表联系选民的原则划分。
本行政...
第十八条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十八条 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第十九条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十九条 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第二十条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二十条 选区设立选举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本选区的选举工作,其组成人员由本级选举委员会任命。选区下设若干...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一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具有选民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按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计算年满十八周岁的...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二条 选区设立选民登记站,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三条 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四条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予登记。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五条 因涉嫌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应予选民登记: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七条 选民登记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八条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九条 在投票选举日前,由选民小组对选民进行一次复查,如有迁入、迁出、死亡等应予补登或除名;如原定...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三十条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三十条 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提名代表候选人应在选民名单公布后进行。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三十一条 代表候选人提名前,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说明提名的方法、程序和应注意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三十二条 推荐代表候选人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向选举委员会推...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三十三条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推荐代表候选人时,应当向选举委员会介绍所提候选人的情况。接...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三十四条 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一起列入代...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三十五条 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候...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三十六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正式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三十七条 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三十八条 公民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三十九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
第四十条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四十条 投票选举时,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四十一条 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都必须由选举委员会派员主持。选举前由选民推选监票、计票人员,同...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四十二条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投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四十三条 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四十四条 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的,经选举委员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第二十六条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的方式,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拘留的机关共同决定...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四十六条 选民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四十七条 投票站投票结束后,由主持选举人员和监票、计票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四十八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四十九条 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
第五十条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五十条 选举结束,由选举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五十一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五十二条 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五十三条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八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五十三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选民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
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八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五十四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人民代表大...
第五十五条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八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五十五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
第五十六条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八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五十六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人民代表大...
第五十七条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八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五十七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缺额由原选区另行补选。
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