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八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五十五条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八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五十五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决定接受代表辞职的,应当向原选区公告。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决定接受代表辞职的,应当向原选区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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