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应予选民登记: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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