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七条 选民登记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