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八条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