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一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具有选民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按选区进行选民登记。计算年满十八周岁的时间,以当地规定的选举日为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