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三章 代表名额和分配
第十三条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三章 代表名额和分配 第十三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村一般应有代表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