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三章 代表名额和分配 第十一条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三章 代表名额和分配 第十一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细则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细则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