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三章 代表名额和分配

第十五条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三章 代表名额和分配 第十五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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