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四十四条 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的,经选举委员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