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四十六条 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期间,继续骚扰、殴打或者威胁申请人及其近亲属,威逼申请人撤诉或者放弃合法权益,或者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为的,申请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公安机关接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报警后,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对申请人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并通知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