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