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