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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