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