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实施家庭暴力,受到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被人民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当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加害人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息记录的加害人,由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法对其个人采取惩戒措施。公职人员实施家庭暴力的,还应当由有关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