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