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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