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水体内洗涤物品,污染水质的;
(二)放养家禽、家畜的;
(三)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残渣的。
(一)在水体内洗涤物品,污染水质的;
(二)放养家禽、家畜的;
(三)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残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