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维修、改造台儿庄古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道路、水系和其他设施的;
(二)擅自改变台儿庄古城核心区内现有街巷、水系、建筑的空间尺度和布局以及建筑现状的;
(三)对台儿庄古城的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改变其主体结构,或者损毁其房屋外立面以及砖雕、石雕、木雕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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