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维修、改造台儿庄古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道路、水系和其他设施的;
(二)擅自改变台儿庄古城核心区内现有街巷、水系、建筑的空间尺度和布局以及建筑现状的;
(三)对台儿庄古城的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改变其主体结构,或者损毁其房屋外立面以及砖雕、石雕、木雕的。
(一)擅自维修、改造台儿庄古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道路、水系和其他设施的;
(二)擅自改变台儿庄古城核心区内现有街巷、水系、建筑的空间尺度和布局以及建筑现状的;
(三)对台儿庄古城的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改变其主体结构,或者损毁其房屋外立面以及砖雕、石雕、木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