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台儿庄古城功能配套区内建设与台儿庄古城功能、性质无直接关系的设施,或者建筑的体量、高度、色彩以及形式与台儿庄古城核心区风貌不一致的,由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