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是枣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具体实施台儿庄古城的各项规划和保护措施;
(三)组织研究、整理台儿庄古城抗战文化、运河文化、鲁南文化;
(四)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五)与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规划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