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枣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台儿庄古城保护规划,与文物保护等专项规划相协调,并纳入枣庄市城市总体规划。
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枣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旅游等部门和台儿庄区人民政府,根据台儿庄古城保护规划编制台儿庄古城详细规划。
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枣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旅游等部门和台儿庄区人民政府,根据台儿庄古城保护规划编制台儿庄古城详细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