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或者报送的文件材料不齐全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通知其限期报送或者补充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要求其作出说明,或者建议有关机关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