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的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