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第二十条
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收到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或者研究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对规范性文件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报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时,制定机关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时,制定机关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