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四章 买卖合同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四章 买卖合同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与买受人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不得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