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12-03 共 5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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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城市房... 第二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 第三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 本条例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 第四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销售商品房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对商品房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第五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

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六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区)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申请预售... 第七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七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 第八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二)符合本... 第九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 第十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十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十一条 商品房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办... 第十二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所得的款项,必须用于与预售商品房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 第十三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十三条 商品房现售,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备案... 第十四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现售前,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

第三章 销售方式

第十五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三章 销售方式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由商品房承销机构代销或者包销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 第十六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三章 销售方式 第十六条 采取代销方式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商品房承销机构订立书面代销合同。代销合同应当载明代销权限、代销... 第十七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三章 销售方式 第十七条 采取包销方式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商品房承销机构订立书面包销合同,约定包销方式、包销范围、包销基... 第十八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三章 销售方式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向买受人明示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第十九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三章 销售方式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 第二十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三章 销售方式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准确,不得欺骗、误导公众。 ...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三章 销售方式 第二十一条 商品房销售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应当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商品房销售广告,不得提...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三章 销售方式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对商品房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

第四章 买卖合同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四章 买卖合同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商品房承销机构销售商品房,应当与买受人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四章 买卖合同 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四章 买卖合同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不得以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通知、声明、告示或者其他方式,对商品房买受人作不公...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四章 买卖合同 第二十六条 住宅商品房应当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商业用房、写字楼等其他商品房应当按幢、层、套、间进行销售。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四章 买卖合同 第二十七条 销售住宅商品房,按照套内建筑面积或者按套计价结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四章 买卖合同 第二十八条 经营性配套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可以随商品房销售或者单独销售;非经营性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四章 买卖合同 第二十九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国家对保障性住房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四章 买卖合同 第三十条 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四章 买卖合同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与买受人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不得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四章 买卖合同 第三十二条 按照套内建筑面积或者按套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的套内建筑面积与交付使用面积误差在国家规定的施工误差和...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四章 买卖合同 第三十三条 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交付使用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四章 买卖合同 第三十四条 商品房已经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其规划、设计。 经依法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四章 买卖合同 第三十五条 设置抵押权的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应当将设置抵押权的具体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未告知买...

第五章 交付使用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五章 交付使用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下列材料: (一)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二)具备相...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五章 交付使用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的商品房质量有瑕疵的,应当及时予以维修。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五章 交付使用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按期交付商品房;迟延交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经催告在三个月内仍...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五章 交付使用 第三十九条 商品住宅的买受人应当在办理住宅交付手续前,一次性足额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尚未售出的住宅,由房地产开发... 第四十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五章 交付使用 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划建设的与商品房配套的基础设施、非经营性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后,...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五章 交付使用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买受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五章 交付使用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规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应当根据国家有...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五章 交付使用 第四十三条 商品房的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保修期限的起始日期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计...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五章 交付使用 第四十四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鉴定,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商品房承销机构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分割拆零销售住宅商品房或者未按照规定在...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商品房承销机构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责...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经营商品房销售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