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五章 交付使用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五章 交付使用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的商品房质量有瑕疵的,应当及时予以维修。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标准等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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