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四章 买卖合同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四章 买卖合同 第三十五条 设置抵押权的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应当将设置抵押权的具体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未告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商品房承销机构承担违约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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