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四章 买卖合同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四章 买卖合同 第三十三条 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交付使用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