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五章 交付使用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五章 交付使用 第三十九条 商品住宅的买受人应当在办理住宅交付手续前,一次性足额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尚未售出的住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