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五章 交付使用

第四十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五章 交付使用 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划建设的与商品房配套的基础设施、非经营性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再承担其维修、管理费用,但属于保修期内的维修、管理费用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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