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五章 交付使用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五章 交付使用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规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载明保修单位、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及损害赔偿等内容。
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载明保修单位、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及损害赔偿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