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五章 交付使用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五章 交付使用 第四十三条 商品房的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保修期限的起始日期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维修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维修或者在合理的期限内拖延维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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